山东理工大学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35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以外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各单位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五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各单位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学校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各单位在上报年度预算时同时上报“三公”经费预算建议,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三公”经费批复预算,研究确定学校和各学院“三公”经费预算指标,与年度预算一同下达。
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根据省财政厅批复预算由学校统一控制。
公务接待费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参考近几年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等单位,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控制;其余部分用于学院和科研机构,学院和科研机构公务接待费按照上年度创收和横向科研经费额度和占比进行分配。公务接待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不变。
科研项目“三公”经费,不管是纵向课题还是横向课题,在立项审批时,项目所需支出都应明确预算,涉及“三公经费”的,应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七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学校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单位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按照《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发〔2012〕16号)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在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出国(境)计划,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安排。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学校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单位,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格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办发〔2014〕4号)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 “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单位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三公”经费管理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推进公开工作统一、有序。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是“三公”经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公开的主体,负责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教代会、全体人员会议等形式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学校领导、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可通过财务查询系统实时查看全校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工作,每季以适当方式在处级单位间公开各单位“三公”经费执行情况。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协调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学校“三公”经费预决算参照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表格样式,分别随同学校预决算一并公开。公开数据与正式下达的学校“三公”经费预决算数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时间,学校在预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在规定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应作出合理说明解释。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要采纳合理建议,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各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等部门通过集中检查、重点抽查、财务数据的动态监控等措施,加强“三公”经费使用和真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管理和公开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