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水电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2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强化使用责任,减少水电浪费,推进水电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根据《山东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定额管理适用于由学校承担水电费的各部门、单位,同时也作为对各部门、单位水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评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度所需水电定额,每年1月份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研究提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水电定额内进行调剂。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增加的用水用电设备和新增项目所需水电定额,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用水用电设备说明书标注用量、工作时间等因素,申请年内追加额度,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勤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是二级水电管理责任单位,应明确部门、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水电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水电管理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和奖励机制。对水电定额内节约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水电超出定额部分费用,从相关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经费中划转,违章加价交纳消耗费用。
第六条   建立经常性巡查监管机制,定期召开各部门、单位用能信息通报会,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公示,并于年底对各部门、单位水电消耗总额进行汇总,对部分超定额的单位实行能源审计。
第七条   对超定额的单位,由校领导约请单位负责人谈话。
第八条  用水定额核定办法。依据学校年度用水计划,参照往年用水数据,以楼宇为单位核定用水定额,并视建筑使用情况,分别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一)学生宿舍用水定额。每个学生的用水指标(含公共部用水)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水电管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03〕28号)核定。各公寓楼用水定额,根据生均用水指标和入住人数计算确定,并分解到每月。公寓用水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二)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公共建筑用水定额参照上年度用水量核定,并分解到每月。
公共建筑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公共建筑由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三)绿化用水定额按照4升/平方米·次(12次/年)核定,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四)校门卫用水定额按照30Kg/人·日和各门岗的编制人数核定,由保卫处负责。
第九条  用电定额核定办法。
(一)各部门、单位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并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
(二)公共教学楼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三)学生公寓宿舍用电定额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水电管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03〕28号)核定。各公寓楼公共照明及办公、管理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四)工程实训教学用电定额为20万度/年,定额内按教学生活电价交费,超出定额部分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交费。
(五)建筑公共照明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六)公共设施、设备和校园公共照明用电定额,参照往年用电数据,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确定年度用电总量,由能源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