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5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五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 起草并推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 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监督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情况。
(四)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
(五) 负责审核、发放机动车电子通道出入卡。
(六) 负责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七) 开展对车主的交通服务活动。
(八) 接受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
(九)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在道路交通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装、场地建设及维护。
第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负责宣传、学生等工作的有关部门,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应由建设和维修主管部门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及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后勤管理处,经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或其他作业,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做到工完场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保障校园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需要,应及时修补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自觉接受保卫处的督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要严格遵守《山东理工大学机动车电子通道管理暂行办法》,须经电子通道管理系统验证、拍照后出入,一车一杆。严禁车辆闯关,因强行闯关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或车主承担。  
第十五条  车辆拥有者及驾驶员应定期检修、检测,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十六条  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按照规定限时、限速行驶;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慢速、谨慎驾驶。
第十七条  非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许可,出租车不得出入校园。
第十八条  禁止摩托车(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在校园内通行。因学校项目建设、维修、货物运输等,确需三轮摩托车进入校园的,须经被服务单位出具证明,经保卫处许可后,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等要求行驶。
第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允许行驶的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车辆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超速,禁止车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严禁故障车在校园行驶。
第二十条  允许行驶的机动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外运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并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从学校指定的校门通行,并按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内教练车应在专用的训练场所作业,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值班人员有权查验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等事项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力车、电动车须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六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 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 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三) 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在道路上举办文体等娱乐比赛活动;
(六)在校园道路上遛宠物;
(七)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八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学校大门附近设立摩托车专用停放区。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驾驶员应加强安全防范,以防被盗。
第三十条  学校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  禁止非本校师生车辆在校内停车过夜(在校园宾馆住宿者除外)。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行大型和重要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三条  由学校各单位主办讲座、培训、报告会、文娱、体育等活动或对外出租活动场所时,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前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向保卫处申报;外来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落实专人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校园110报告保卫处或拨打122报警,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三十七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保卫处及当事人双方要建立确认材料。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保卫处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校内公开曝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擅自或长时间将个人车辆或物品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管理部门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或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拍照取证、在车前玻璃等处张贴违规告知单,并登记在册。学校将交通违规情况按单位汇总,通知车主所在单位,并在校园网公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不服从管理的,告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如学校其他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实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08〕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