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有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等。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一)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提取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总经费5%提取。
(二)科研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项目课题组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得超过上级下达课题预算规定的数额。绩效支出必须在保证课题按质按量完成的基础上实施。绩效支出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按照课题负责人提供的支付清单统一发放。在课题执行期间,到账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的绩效经费的50%可以先期发放;其余50%于课题验收后依据课题完成情况集中发放,也可都在课题完成验收后集中发放,具体发放清单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完成任务情况制订。
(三)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用。
(四) 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般的办公费和耗材费、汽油费和过路费、培养费、劳保用品购置费、审计费等。
第五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提取,统筹安排。依据分配额度分别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课题组管理使用。
第六条 课题的间接费用到位后,首先提取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部分。其中管理费依据相关规定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统一支配使用;绩效支出先暂存在科技处或社科处账户,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办法分配。
提取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剩余的部分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三)、(四)两部分支出。此部分经费为课题单独设立账户,课题负责人按照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确定的预算和财务制度报销支配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科技处或社科处依据上级预算规定确定间接费用的各项金额,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办理各账户入账手续。
第八条 课题组制定绩效支出需根据课题任务书、课题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有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课题组的有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办法并制定分配表格,经所在学院以及科技处或社科处分别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等。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一)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提取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总经费5%提取。
(二)科研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项目课题组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得超过上级下达课题预算规定的数额。绩效支出必须在保证课题按质按量完成的基础上实施。绩效支出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按照课题负责人提供的支付清单统一发放。在课题执行期间,到账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的绩效经费的50%可以先期发放;其余50%于课题验收后依据课题完成情况集中发放,也可都在课题完成验收后集中发放,具体发放清单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完成任务情况制订。
(三)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用。
(四) 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般的办公费和耗材费、汽油费和过路费、培养费、劳保用品购置费、审计费等。
第五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提取,统筹安排。依据分配额度分别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课题组管理使用。
第六条 课题的间接费用到位后,首先提取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部分。其中管理费依据相关规定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统一支配使用;绩效支出先暂存在科技处或社科处账户,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办法分配。
提取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剩余的部分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三)、(四)两部分支出。此部分经费为课题单独设立账户,课题负责人按照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确定的预算和财务制度报销支配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科技处或社科处依据上级预算规定确定间接费用的各项金额,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办理各账户入账手续。
第八条 课题组制定绩效支出需根据课题任务书、课题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有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课题组的有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办法并制定分配表格,经所在学院以及科技处或社科处分别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